1. 房产分类,房产特性及房产相关权利有哪些?
房产分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具体又分三个细类:(1)直管产、(2)自管产(3)军产。

  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级公产和拨用产。

  第二类: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类: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四类: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
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类: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六类:港、澳、台胞房产。

  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第七类: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第八类:其他房产 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房产特性:
(一) 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二) 使用的长期性。 (三) 影响因素多样性。(四)
投资大量性。(五) 保值增值性。(六) 行业相关性。
房产相关权利:
所有权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2.我国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划定?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支配其标的物(房屋及其建
筑物、构筑物)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对该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并有权排斥他人妨碍和干涉。按照现代法对不动产的界定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房屋包括了建筑物和构筑物。
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无损于房屋的本质。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在我国,小产权房的来历 ,现状及未来走向?
来历
 小产权房的存在由来以久。早期小产权房交易的规模较小,仅限于农民将自家不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子转让给他人或出租给他人;交易的范围也较狭窄,交易对象仅限于本乡本土的农民。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村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新农村建设村改居等名义大肆建造小产权房。各种形式的小产权房交易十分普遍,交易主体变得
多元化、交易形式趋于复杂化。 2007年开始,全国房价呈现一种病态的疯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具有保障性功能的住房缺口又较大。因此,应运而生的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满足了广大打工者及城市中的中、低收入体的居住需求。第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必然产物。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民不可以将集体土地用于任何商业性开发。房地产开发获取土地的唯一途径就是申请国有土地,即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从我国土地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利益分配不合理的情形。 第三,政府监管缺位使然。小产权房却越建越多,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相当大的一部分投机者,带着搏一搏、赌一赌的心态继续投入小产权房的交易热潮中。
现状:
据测算,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其中,十一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到2.83亿平方米,比十五时期增长17.8%,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7.5%。从发展趋势看,在国家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城乡居民住房需求仍较旺盛的情况下,小产权房仍将具有巨大的需求
空间。小产权房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存在不合法性,但并不能据此抹杀其积极意义。小产权房成为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
未来走向
种种迹象表明,小产权房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自由自在了,但尽管如此,它仍冲着人们露出微笑。
  管理小产权房的权力下放是否证明它最终仍将受到惩罚?
  那可不好说。北京某郊区国土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总之别买就对了,村委会发的房产证根本就不叫房产证。
房屋产权
  但告诫终究不能改变人们对于低廉房价的趋之若鹜。
  有专家认为小产权房的转正意味着对土地所有权属进行根本的性质上的改变,将农村集体用地不经合法程序直接转为城市国有土地,而这样做带来的结果便是打乱了合理城乡规划、侵占农村耕地现象变得更加猖獗,同时极大冲击房地产市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目前社会上关于小产权房发展走向的讨论主要有三种观点。首先是先从小产权房入手,开征物业税。通过这一方式协调、解决矛盾,这样做比征收土地出让金更加符合现代税制原理,因为只有在政府提供了公共服务、公共保障后,产权才真正有价值,产权,因公共服务、公共保障而升值,用于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保障需要,彼此双赢。同时物业税取代了土地出让金,降低了初次购房的成本,同时因为养房子的成本有所上升,因此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爆炒房价的现象出现。
  其次是实行同地同权。目前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下,两块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建设用地,若其中一块是国有土地,便可享有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权利,并得以在交易中体现价值;而另一块是集体土地,则基本只有自用的权利而缺少交易的机会。这种主观地将相同土地割裂开的做法,造成了小产权房只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并由此引发出其他复杂问题。
  此外,政府部门还可制定一条时间线,在这之前建造小产权房可以转正,而在这之后的这类房屋则将被查处。但若真这么做,又有点违背国土部关于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的一贯态度,因此能不能开绿灯、给哪些房子开绿灯等都将是个问题。
  由此可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仍需时日,这时日也许比我们想象中的还漫长。
  这种土地制度变革中的产物,仅从名字就能看出其身份的不大方。
  郑风田认为,我国土地制度上的城乡二元制,带来了城乡房屋产权的断裂。虽然还不知道各地政府部门将采取哪种方式对待小产权房,但我国人与房间的矛盾已由此凸显,同时引发人们对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思考。许多人认为,当小产权房使大量城市人涌入农村生活时,便是两个长久以来被割裂的体加深了解、减轻歧视的难得机会。
  与此同时,它让经济水平有限的人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空间,久居乡村的人期待着一成不变的生活因它有所改变。不幸的是,无论曾受到过多少宠爱,被寄予了多少期待,或者已开始披上租赁生态大棚等纷繁复杂的外衣,这位土地的私生子仍抹不掉从一出生就被烙上去的不合法身份。
  现在小产权房的上空已是雷声轰鸣,而无论之后是瓢泼大雨还是开始转晴,人们要的只是改变目前这尴尬的烦恼。
举例:
(一)北京
  北京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郊县区域,如通州张家湾、房山良乡、昌平小汤山、大兴西红门等地。位于北京通州区张湾镇的太玉园,是北京甚至全国最大的小产权项目,总建筑规模超过200万平方米,由欧式洋房、中式板楼以及别墅组合而成。北京市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措施主要有强制拆除和没收等。比如,20051028日,北京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委会与北京金地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青龙头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开发村子的344亩土地,开工建设144栋违法建筑物。其中,304亩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60000平方米的商品别墅项目,其余的40亩土地,开发商将用于为村民建设住宅别墅和经营别墅各8000平方米。20074月,北京市政府决定拆除85栋,没收59栋,责令退还建设别墅区范围内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7亩,对6家建设、施工单位处以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吊销金地雅公司营业执照,这些别墅被拆除后所占土地将复耕。又如,北京市2010年对小产权房“水岸江南”实施强制拆除,被称为国土资源部“一案一处理”新政的“第一大案”。
  此外,针对小产权房购买后产生的产权及相关利益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针对小产权房纠纷的会议纪要指出,“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
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造成“案结事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