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业务流程、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流程图
1、一般流程
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3、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受理人员职责
1、指导申请人申请;
2、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3、申请人与申请文件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房屋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相符;
4、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
5、根据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6、实地查看;
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
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
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
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
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
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
1、指导申请人申请;
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
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
5、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6、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
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
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
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房屋转移登记审核人员职责
1、查看所需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核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
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五)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其他登记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参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执行
(六)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房产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接收记录。
(二)统一使用微机进行缮证,核对登记编号,避免调出信息与房屋登记簿不符。
(三)配图、打印。
(四)校核所缮写证书或证明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误。所缮写证书或证明的存根由校对人员签章。
(五)整理已缮写的证书或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打印汇总表一式两份,将汇总表与缮写的证书或证明转发证人员;将汇总表、房产档案资料转交档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七)收费发证人员职责
分别计收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并开具发票,按规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至所有权人或代理人。注销登记、属于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进行的更正登记等按照规定不收取费用的,直接发证。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的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转抵押管理办公室。
(八)归档人员职责
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核对,查看接收的资料与信息系统显示的所收要件种类是否一致。一致的进行分类、归档,不一致的及时返回上一环节。
三、对外承诺办结时限
(一)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受理8个工作日,审核7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
(二)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
(三)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四)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
(五)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六)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
(七)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八)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注:1、房屋登记信息更正,不影响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不需要通知权利人的,要及时办理。
2、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
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8)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6)其他必要材料。
注: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产权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8)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
(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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