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安全管理
作的通知
⽂号:建质[2015]127号
颁布⽇期:2015-08-28
执⾏⽇期:2015-08-2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资源房屋管理局:
近期,全国发⽣多起既有房屋垮塌或局部坍塌事故,造成众⽣命财产巨⼤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为进⼀步加强既有房屋使⽤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垮塌事故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全⾯落实房屋使⽤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使⽤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房屋产权⼈作为房屋的所有权⼈,承担房屋使⽤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各地要强化宣传引导,提⾼产权⼈和使⽤⼈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使⽤安全的⾏为,严禁擅⾃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阳台⽤途等装修⾏为,有效履⾏房屋维修保养义务。要督促房屋产权⼈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加强房屋使⽤安全管理,加强⽇常巡视和监督,及时劝阻不当使⽤⾏为,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即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加快健全房屋使⽤安全管理制度
建⽴房屋安全⽇常检查维护制度,房屋产权⼈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检查,发现问题⽴即维修,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鉴定,并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切实履⾏安全检查义务,对其报告的安全隐患鉴定结果及时进⾏确认,逐步建⽴本地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动态监管,有条件的地区可试⾏对超过设计使⽤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定期检查制度。
三、切实做好危险房屋整治⼯作
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房屋产权⼈及时
进⾏解危。各地要不断创新危房鉴定、解危的⽅式⽅法,加⼤资⾦投⼊,多⽅筹措,提⾼房屋维修资⾦的使⽤效率,保证危险房屋整治⼯作的顺利开展。对⼀些确实难以由产权⼈独⾃进⾏解危的,应集合政府、社会、产权⼈等各⽅⼒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作。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纳⼊改造范围,优先安排改造。要加快研究探索房屋⼯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段保障房屋使⽤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度重视房屋使⽤安全管理⼯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努⼒做好队伍、资⾦保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房屋使⽤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既有房屋使⽤安全管理⽔平,切实保障⼈民⽣命财产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产权2015年8⽉2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8.2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