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丁娅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6 
【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2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慧莹 
【审理法官】韩慧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海;丁娅筠 
【当事人】赵海丁娅筠 
【当事人-个人】赵海丁娅筠  丁海峰妻子
【代理律师/律所】张勇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勇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勇杨国庆 
【代理律所】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海 
【被告】丁娅筠 
【本院观点】赵海提交的酒店经营开支明细、丁娅筠转款给利鑫精品酒店经理侯步伟凭证、证人吕某证人证言,均不能有效证明赵海与丁娅筠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且无其他有效证据
相佐证,达不到证明目的,韩某作为证人未出庭,不符合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对以上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对于案涉酒店投资经营过程中具体的营业收入如何分配、风险如何承担等,赵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说明,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且无明确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前提下,赵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合伙关系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赵海与丁娅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对于案涉酒店投资经营过程中具体的营业收入如何分配、风险如何承担等,赵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说明,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且无明确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前提下,赵海所提供证据
不足以证明双方合伙关系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赵海与丁娅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一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只要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故一审法院以短信形式送达并不违法,赵海在上诉请求中也说明收到了1某某某某电话告知已被丁娅筠起诉以及短信,故一审法院送达传票方式合法,缺席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所述,赵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4元,由赵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45: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海、丁娅筠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份起至2020年9月期间,赵海多次向丁娅筠借款,其中2020年6月4日前丁娅筠通过转账、支付宝转账、指示支付方式共计向赵海出借款项273000元。2020年3月31日赵海通过偿付丁娅筠20000元。2020年6月4日赵海为丁娅筠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丁娅筠100万元。欠款人:赵海”。赵海为丁娅筠出具欠条后,丁娅筠又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赵海出借款项131960元。按上述计算,丁娅筠通过、支付宝转账、指示支付方式共计向赵海出借款项404960元(273000元+131960元)。2021年1月2日赵海通过他人偿还原告35000元。2021年1月27日赵海就丁娅筠以现金方式出借的款项为丁娅筠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丁娅筠现金10万元,已还3万5千元,本人承诺在2021年5月1日前把剩下的归还”。赵海为丁娅筠出具该借条后,又通过他人偿还原告65000元。按上述计算,赵海尚拖欠丁娅筠借款384960元(404960元-20000元-35000元+100000元-65000元)未予偿还。现丁娅筠向赵海催要上述借款未果,形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丁娅筠、赵海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赵海拖欠丁娅筠3849
60元借款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海未及时归还丁娅筠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丁娅筠、赵海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赵海未及时归还丁娅筠借款,已给丁娅筠造成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故丁娅筠主张的借款利息自丁娅筠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3日起按丁娅筠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对丁娅筠要求赵海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合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赵海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赵海偿还丁娅筠借款本金384960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丁娅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74.4元,减半收取3687.2元,丁娅筠负担150元,赵海负担3537.2元。    本院二审期间,赵海提交新证据一:酒店开支经营明细、丁娅筠转款给利鑫精品酒店经理侯步伟凭证、证人韩某书面证言各一份。
拟证明在酒店经营过程中,丁娅筠负责酒店经营,酒店的收款即是丁娅筠的及支付宝收款码,同时酒店经营汇总表明细均为丁娅筠本人所写,证明丁娅筠与赵海合伙经营酒店生意。在酒店经营过程中,丁娅筠转给酒店经理侯步伟的转款时备注:电话费、小商品、洗布草、为酒店经营需要,丁娅筠转给侯步伟的费用。结合韩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丁娅筠向赵海转款系用于共同酒店经营,而非借款。新证据二,吕某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丁娅筠与赵海共同装修酒店,二人为合伙关系。丁娅筠质证认为,对酒店开支经营明细、丁娅筠转款给利鑫精品酒店经理侯步伟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仅能证明丁娅筠参与酒店工作,并不能证明其为酒店的合伙人,达不到证明目的。韩某作为证人未出庭,不符合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不认可其证言,吕某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丁娅筠参与酒店的工作,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经分析认为,赵海提交的酒店经营开支明细、丁娅筠转款给利鑫精品酒店经理侯步伟凭证、证人吕某证人证言,均不能有效证明赵海与丁娅筠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且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达不到证明目的,韩某作为证人未出庭,不符合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对以上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做出(2022)豫14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丁娅筠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娅
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开庭前并没有向赵海送达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仅通过1××××向赵海电话告知。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赵海与丁娅筠系合伙关系丁娅筠向赵海转款系合伙经营酒店的投资款,并不是赵海的借款。现因合伙经营的饭店因疫情原因效益较差,其不愿承担亏损就恶意起诉赵海为借款。事实上丁娅筠向赵海转款资金就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如其不愿继续经营,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结算后予以退款剩余出资,而不应当由赵海承担。综上,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赵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赵海、丁娅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4民终26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娅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海因与被上诉人丁娅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慧莹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上诉人丁娅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做出(2022)豫14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丁娅筠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娅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开庭前并没有向赵海送达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仅通过1××××向赵海电话告知。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赵海与丁娅筠系合伙关系,丁娅筠向赵海转款系合伙经营酒店的投资款,并不是赵海的借款。现因合伙经营的饭
店因疫情原因效益较差,其不愿承担亏损就恶意起诉赵海为借款。事实上,丁娅筠向赵海转款资金就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如其不愿继续经营,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结算后予以退款剩余出资,而不应当由赵海承担。综上,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