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顺海、王文祥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2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江平石清荣韩圣超
【审理法官】黄江平石清荣韩圣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顺海;王文祥
【当事人】丁顺海王文祥
【当事人-个人】丁顺海王文祥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建强
【代理律所】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顺海
【被告】王文祥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丁顺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丁顺海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丁顺海负担。丁顺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7:01:28
丁顺海、王文祥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12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顺海。
丁海峰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顺海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祥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顺海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顺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顺海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丁顺海负担。丁顺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江平
审判员 石清荣
审判员 韩圣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泽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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