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更强、张雅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辖终2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艳凌 
【审理法官】孙艳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更强;张雅雯;张光 
【当事人】王更强张雅雯张光 
【当事人-个人】王更强张雅雯张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更强 
张子强老婆照片【被告】张雅雯;张光 
【本院观点】本案原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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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原告住所地所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19:19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更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及住址均在,当时借款时协商此事也是在,因此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是在,本案应当在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王更强、张雅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2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更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雅雯。
     原审被告:张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更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更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及住址均在,当时借款时协商此事也是在,因此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是在,本案应当在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原告住所地所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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