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雨,刘小润,朱泳与马小强,张海楠,赵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娟陈洁婷姜华
【审理法官】李娟陈洁婷姜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小润;朱泳;陈静雨;张海楠;赵辉;马小强
【当事人】刘小润朱泳陈静雨张海楠赵辉马小强
【当事人-个人】刘小润朱泳陈静雨张海楠赵辉马小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张子强老婆照片【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小润;朱泳;陈静雨
【被告】张海楠;赵辉;马小强
【本院观点】上诉人请求按照所持股份份额承担拖欠张海楠的工资清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鲜又佳超市注销后,陈静雨作为登记经营者,朱泳、刘小润、马小强、赵辉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对于上诉人在经营者内部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大小,应属于其内部责任划分,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
【权责关键词】合同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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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1 02:40:39
陈静雨,刘小润,朱泳与马小强,张海楠,赵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5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润。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强。
上诉人刘小润、朱泳、陈静雨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楠、赵辉、马小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泳、陈静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第一项即判令鲜又加超市股东四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和朱泳按照超市清算协议中各方约定的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份额承担所欠张海楠2700元工资的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超市于2019年2月与张海楠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超市授权赵永兴与所有被聘用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赵永兴作为超市工作人员,未主张双倍工资补偿。超市原职工邰亚丽因为旷工于2月13日被超市除名后,超市即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超市倒闭后与张海楠及其他员工签订的合同被员工管理负责人恶意拿走。2019年4月1日超市倒闭后,西安市工商局阎良航城工商所所长王涛主持超市清算
工作,核算超市所欠员工2019年3月份工资为100612元,其中欠张海楠2700元工资未支付。超市合伙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和朱泳共同参与清算工作,并同意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在阎良法院关于鲜又加超市劳务纠纷的一审判决中,有数名员工起诉状中未主张双倍工资,说明他们与超市签订了劳务合同。
刘小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陈述其上诉请求,其书面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第一项即判令鲜又加超市股东四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和朱泳按照超市清算协议中各方约定的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份额承担所欠张海楠2700元工资的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超市于2019年2月与张海楠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超市授权赵永兴与所有被聘用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赵永兴作为超市工作人员,未主张双倍工资补偿。超市原职工邰亚丽因为旷工于2月13日被超市除名后,超市即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超市倒闭后与张海楠及其他员工签订的合同被员工管理负责人恶意拿走。2019年4月1日超市倒闭后,西安市工商局阎良航城工商所所长王涛主持超市清算工作,核算超市所欠员工2019年3月份工资为100612元,其中欠张海楠2700元工资未支付。超市合伙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和朱泳共同参与清算工作,并同意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在阎良法院关于鲜又加超市劳务纠纷的一审判决中,有数名员工起诉状中未主张双倍工资,说明他们与超市签订了劳
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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