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琦与赵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12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
【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子琦;赵文智
【当事人】张子琦赵文智
【当事人-个人】张子琦赵文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子琦
【被告】赵文智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子琦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子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子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上诉人张子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子强老婆照片【更新时间】2021-11-02 01:48:44
张子琦与赵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12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子琦因与被上诉人赵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子琦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子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子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上诉人张子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贺金丽
审判员 李文龙
审判员 韩连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慧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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