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红、张德玉与马顺国、庄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26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千里王晓玲葛娜 
【审理法官】朱千里王晓玲葛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子红;张德玉;马顺国;庄芹 
【当事人】张子红张德玉马顺国庄芹 
【当事人-个人】张子红张德玉马顺国庄芹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子红;张德玉 
【被告】马顺国;庄芹  张子强老婆照片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子红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子红提交的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大圩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情形,故不予准许。后经本院电话催缴上诉费及
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张子红、张德玉仍未能按时交纳上诉费,故依法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子红、张德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2:06:13 
张子红、张德玉与马顺国、庄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民终26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顺国。
     原审被告:庄芹。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子红、张德玉因与被上诉人马顺国、原审被告庄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子红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子红提交的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大圩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情形,故不予准许。后经本院电话催缴上诉费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张子红、张德玉仍未能按时交纳上诉费,故依法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子红、张德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朱千里
审 判 员 王晓玲
审 判 员 葛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龚 璇
书 记 员 鲍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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