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真妹殴打他人,侮辱案(温瓯公(新)行罚决字[2021]042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瓯公(新)行罚决字[2021]0425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 
【处罚日期】2021.08.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新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成都黑帽吴施蒙事件潘真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3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份期间,潘真妹因***员工钱款分配问题在“***”内多次辱骂***,经查,潘真妹的侮辱行为属情节较重;另查明,2021年5月27日14时许,潘真妹因***员工钱款分配问题在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走廊上用手推搡***,后潘真妹欲用脚踢***被人拦下,经查,阮连国属六十周岁以上,潘真妹的殴打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真妹行政拘留二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真妹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潘真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瓯海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瓯海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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