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康宁盗窃案(温公(溪)行罚决字[2021]040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公(溪)行罚决字[2021]04055号
【处罚日期】2021.08.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方康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成都黑帽吴施蒙事件【更新时间】2021.09.18 20:58:0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3日23时38分许,方康宁、王某森、方某行在温岭市大溪镇方山村坦头某号隔壁门口,由方康宁将王某勇停在门口的黑雅马哈牌助力车推离现场,由王某森搭线发动该车,方康宁驾驶该助力车将车窃走,助力车价值800元左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方康宁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行政拘留由温岭市公安局送温岭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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