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禧与林少波、胡建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粤15民终2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少棠彭晓春叶剑亚
【审理法官】许少棠彭晓春叶剑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候;黄秀丹;林少波;胡建秋
【当事人】王候黄秀丹林少波胡建秋
【当事人-个人】王候黄秀丹林少波胡建秋
【代理律师/律所】杨锦长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锦长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锦长
【代理律所】谢嘉怡 个人资料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候;黄秀丹
【被告】林少波;胡建秋
期间,王嘉禧于2020年6月23日死亡。上诉人王候、黄秀丹所变更案涉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中,虽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后续增加部分的费用,当事人也可另行主张,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费用是因王嘉禧死亡而变更,属于本案应一并审查处理的范围,因此,尽管一审法院基于原有事实、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但在王嘉禧死亡后本案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方当事人二审中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减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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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王嘉禧与原审被告林少波、胡建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后,王嘉禧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在本院审理期间,王嘉禧于2020年6月23日死亡。2020年7月7日,王嘉禧的父母王候、黄秀丹以王嘉禧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同意
王候、黄秀丹的申请,并通知了被上诉人林少波、胡建秋。之后,上诉人王候、黄秀丹以王嘉禧不治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案涉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计共1813160.21元(原审诉讼请求为99908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候、黄秀丹所变更案涉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中,虽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后续增加部分的费用,当事人也可另行主张,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费用是因王嘉禧死亡而变更,属于本案应一并审查处理的范围,因此,尽管一审法院基于原有事实、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但在王嘉禧死亡后本案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方当事人二审中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9)粤158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1.91元,本院准予上诉人王候、黄秀丹免交。
【更新时间】2021-11-01 20:20:33
王嘉禧与林少波、胡建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5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候(王嘉禧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丹(王嘉禧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叶(王嘉禧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长,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秋。
上诉人王候、黄秀丹因与被上诉人林少波、胡建秋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9)粤158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王嘉禧与原审被告林少波、胡建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后,王嘉禧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在本院审理期间,王嘉禧于2020年6月23日死亡。2020年7月7日,王嘉禧的父母王候、黄秀丹以王嘉禧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同意王候、黄秀丹的申请,并通知了被上诉人林少波、胡建秋。之后,上诉人王候、黄秀丹以王嘉禧不治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案涉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计共1813160.21元(原审诉讼请求为99908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候、黄秀丹所变更案涉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中,虽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后续增加部分的费用,当事人也可另行主张,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费用是因王嘉禧死亡而变更,属于本案应一并审查处理的范围,因此,尽管一审法院基于原有事实、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但在王嘉禧死亡后本案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方当事人二审中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决
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9)粤158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1.91元,本院准予上诉人王候、黄秀丹免交。
审 判 长 许少棠
审 判 员 彭晓春
审 判 员 叶剑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宣雅
书 记 员 黄思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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