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60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保中刘玉杰李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霍素玲;孙苏艳
【当事人】霍素玲孙苏艳
【当事人-个人】霍素玲孙苏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霍素玲
【被告】孙苏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苏妙玲图片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霍素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0:50:53
霍素玲、孙苏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60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素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苏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素玲因与被上诉人孙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素玲未交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在限定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霍素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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