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玉巧、姚美秀与张秋粉、宋党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5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杰刘平刘念昌
苏妙玲图片【审理法官】韩杰刘平刘念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陆玉巧;姚美秀;张秋粉;宋党华
【当事人】陆玉巧姚美秀张秋粉宋党华
【当事人-个人】陆玉巧姚美秀张秋粉宋党华
【代理律师/律所】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浩东
【代理律所】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陆玉巧;姚美秀
【被告】张秋粉;宋党华
金学.12000”,该条记录前虽有“√”符号,但并不能证明刘耕余已还款12000元。《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由陆玉巧、姚美秀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51:53
陆玉巧、姚美秀与张秋粉、宋党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0民终5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玉巧。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美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姚美秀之子),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党华。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玉巧、姚美秀因与被上诉人张秋粉、宋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陆玉巧、姚美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
和理由:一审判决中对于刘耕余记账清单2、xxx、5的认定牵强附会。根据刘耕余生前部分记账本和相关还款记录可知,刘耕余向宋金学是分批次、分阶段陆续还过款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秋粉、宋党华辩称,记账清单无法反映出刘耕余生前已经归还借款。按照正常生活交易习惯,如归还借款必定要收回借条原件或者由出借人出具收款收据。而记账清单均不能看出书写时间,也不能看出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金已经还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诉称 张秋粉、宋党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息5000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姚美秀对前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耕余因经营所需,于2014年5月14日向宋金学借款45000元并向宋金学立欠据,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度计算每年总数5000元计息还款时间限定为五年内还清”,2019年9月28日,刘耕余意外去世,2019年10月22日,宋金学女婿王春涛第一次携借条至刘耕余家中向陆玉巧、姚美秀、刘峰催款。
另查明:刘耕余生前曾向多达数十人借款,也不定期还款或付息,且有记账习惯,但因时间跨度较长,均未注明时间。在其记账本及记账清单中与宋金学相关的记录有如下几份:1、“欠宋金学45000元.还款5年内结清。承担每年度利息5000元就是一张欠据.在场人员刘、春涛、金学三人”、2、“宋金学.186××××4419.15000元清明前还”、3、“宋金学.12000”、“3000.宋金学.2000”、4、将“宋金学王春涛”用笔框起来并划线后写“还”。据清单4三被告认为刘耕余已经归还了全部借款,经一审法院对刘耕余记账清单的查看,发现另一张记账清单5中刘耕余将“宋金学王春涛”用笔框起来并在框中写“未”,该记账清单中最后写有“其中2017年度2000利息”并有“2.14日”的字样,因此该份记账清单应形成于2018年之后,故向被告释明是否就记账清单4的形成时间与该笔记账清单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申请鉴定,陆玉巧、姚美秀、刘峰明确表示不申请。
刘锋系姚美秀与案外人刘耕余之子,刘锋当庭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对其父刘耕余一切遗产的继承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据、被告提供的记账本、记账清单若干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刘耕余向宋金学借款45000元陆玉巧、姚美秀、刘峰均无异议,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陆玉巧、姚美秀、刘峰抗辩认为刘耕余生前已经还清所有借款,一审法院认为:陆玉巧、姚美秀、刘峰提供的记账清单均不能看出刘耕余的书写时间,存在重复记账的可能,根据陆玉巧、姚美秀、刘峰提供的刘耕余生前的所有记账本及清单,刘耕余曾记录向数十人借款并不定期还款,还款数额大多数为几百元至几千元,极少数过万,记账清单4中的“还”系归还本金还是利息,陆玉巧、姚美秀、刘峰亦无证据证实,因此即使刘耕余曾向宋金学还款,按照刘耕余出具给宋金学的欠据,陆玉巧、姚美秀、刘峰无法排除该还款系归还利息的可能。根据刘耕余的记账清单5,至2018年刘耕余所欠宋金学借款尚未归还,虽然陆玉巧、姚美秀、刘峰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刘耕余已经归还至借款到期前的所有利息,但张秋粉、宋党华仅要求被告从还款到期后承担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张秋粉、宋党华主张姚美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借据为刘耕余出具,且张秋粉、宋党华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刘耕余用于其与姚美秀夫妻共同生活或
生产经营,刘耕余生前借款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中,刘锋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承诺书》,放弃对其父刘耕余一切遗产的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陆玉巧、姚美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耕余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张秋粉、宋党华借款4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息5000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张秋粉、宋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由陆玉巧、姚美秀共同承担(此款张秋粉、宋党华已预交,陆玉巧、姚美秀应承担的部分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张秋粉、宋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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