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4
【案件字号】(2022)闽09民终13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鸣陈潇婷林玮
【审理法官】曾鸣陈潇婷林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孝猛;叶惠灵;唐黎
【当事人】宋孝猛叶惠灵唐黎
【当事人-个人】宋孝猛叶惠灵唐黎
【代理律师/律所】郑文洁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张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文洁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张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文洁张璇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孝猛
【被告】叶惠灵;唐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宋孝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30 01:23:14
叶惠灵、宋孝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民终13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孝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惠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洁,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孝猛因与被上诉人叶惠灵、原审被告唐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孝猛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宋孝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曾 鸣
审 判 员 陈潇婷
审 判 员 林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何秀芬
书 记 员 阙媛媛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苏妙玲图片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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