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新全、苏锦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2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肖文文 
【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肖文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伍新全;苏锦嫦 
【当事人】伍新全苏锦嫦 
【当事人-个人】伍新全苏锦嫦 
【代理律师/律所】黄奎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余海贤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奎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余海贤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奎美余海贤 
【代理律所】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伍新全 
【被告】苏锦嫦 
本院观点】伍新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伍新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伍新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6.53元减半收取1428.27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339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13.06元减半收取2856.53元,合共6254.8元,均由伍新全负担。伍新全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13.06元,多预交的2856.53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3:46:52 
伍新全、苏锦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民终42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新全。
苏妙玲图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奎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锦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贤,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新全因与被上诉人苏锦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伍新全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关系比较复杂、借贷关系不清晰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对苏锦嫦的起诉。同日,苏锦嫦同意伍新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新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伍新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6.53元减半收取1428.27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339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13.06元减半收取2856.53元,合共6254.8元,均由伍新全负担。伍新全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13.06元,多预交的2856.53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甄锦源
审 判 员 梅晓凌
审 判 员 肖文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俊
书 记 员 陈顺芳
赵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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