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人[2007]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
容,对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建立科学合理、和谐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县、各部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实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指定本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实范围,限于下列单位: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公务员工资标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
1、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须是列入上述范围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 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办理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除外)均不列入范围。
3、因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
员,暂不列入范围,待审查结束
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
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
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登记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
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别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别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
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本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事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及本市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2、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别,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使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任命)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
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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