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康金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护肤品都有什么牌子的【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闵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静;康金叶;辛传保 
【当事人】李静康金叶辛传保 
【当事人-个人】李静康金叶辛传保 
【代理律师/律所】张立军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修典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孙文婷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金雯昕【代理律师/律所】张立军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修典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孙文婷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立军修典华孙文婷  东风无力百花残
【代理律所】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静 
【被告】康金叶;辛传保 
【指导案例标记】硬盘装系统
相互宝怎么取消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8 01:44:45 
水冷李静、康金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9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金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典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婷,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传保。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静因与被上诉人康金叶、辛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静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闵 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薛嘉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