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一、开发背景
2005年到2021年期间,新疆分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户及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开展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通过该业务的开展,对支持当地经济,尤其是新疆建设兵团内部经济开展起到良好作用;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除了社会效益,公司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针对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比拟突出的情况,国内局部地区逐渐开始尝试在肯定范围内推广开办小额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借款人通常缺少抵押物或质押物,融资渠道有限,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与化解这一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具有较为广泛的市场需求。我公司在总结新疆地区原有经营经验的根底上,重新开发设计了适用于新疆地区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历史经营情况
〔一〕原保险方案内容
1、生产经营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投保对象:条款规定投保人是借款人,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实际业务开展是各团园地在地的农业银行兵团支行的
营业所代办此项业务,贷款对象为团场在职职工,贷款用于解决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对支持农业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范围: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未履行或仅局部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归还该到期局部的欠款或其差额。如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归还到期欠款,保险人代借款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一期欠款后,于第二期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其贷款损失。
保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保险期限:条款规定最多3年期,实际开展的业务均为1年期。
保险费率:
注:缺少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投保对象:投保人是在贷款银行办理工资卡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本条款中所指的借款人必须是有正常工作且工资性收入相对稳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责任范围:如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未
履行或仅局部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归还该到期局部的欠款或其差额。如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归还到期欠款,保险人代借款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一期欠款后,于第二期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其贷款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一般为借款人年工资的2-3倍,且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保险期限:不超过5年
保险费率:
注:缺少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历史经营数据
1、生产经营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2006-2021年承保业务截止到2021年12月经营数据如下:
注:统计日期截止2021年12月10日。
该产品开办期间,共承保4262笔,共取得保费收入
396.89万元,保期已全部结束,共发生4笔赔付,赔款万元,无未决赔案,满期赔付率%。
2、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2005-2021年承保业务截止到2021年12月经营数据如下:
该产品从2005年到2021年,共承保了34917笔业务,保费收入26万元,发生了415笔赔案,其中已决396笔,已决赔款万元,未决1笔,未决金额1.83万元,满期赔付率为%。
三、保险条款与费率的主要特点
根据市场的变化,同时为进一步简化和标准操作,我们对条款和费率方案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由于生产经营户及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在进行贷款时,均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投保,同时在操作上具有肯定的相同性,因此我们简化了产品结构,拟提供“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一款产品来进行操作和治理;
〔二〕保险条款主要特点
1、保险责任统一为“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
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归还而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当赔偿责任。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金额:一般在30万左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保险期限:不超过5年。
〔二〕保险费率主要特点
我们根据历史数据的根底上对费率进行了测算,按照不同的贷款期限设置了根底费率,并根据贷款方法、借款人职业、保险金额、免赔率、银行授信治理水平、借款人资信对风险状况的影响设置了调整系数,以表达公平性。
四、市场风险分析
通过对历史经营情况分析,结合调研掌握的情况,了解到该产品市场风险主要集中在离职风险和恶意违约风险上。目标客户的选择与违约本钱的上下将直接决定市场风险的上下。为有效防范和管控风险,我们从业务链涉及到的投保人〔借款人〕及其单位、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其员工层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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