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普惠金融运营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5年,联合国系统在国际小额信贷年期间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新概念,其宗旨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MDG),主张要为所有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普遍的金融服务,特别强调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发展。
一、国外成功普惠型金融运营模式
(一)亚洲模式
孟加拉是近代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其小额信贷的基本框架属于典型模式。孟加拉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典范是格莱珉银行,属于非政府组织,其贷款对象是最为贫困的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基本运行框架是采用无抵押、无担保、小组联保、分批贷放、分期偿还的方式。
印度小额信贷运作基本上采用了格莱珉模式,其授信方式主要有:一是自助连锁方式。通过建立自助小组来实现,自助小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组员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依靠小组内部融资方式来解决。小组成员依据小组规模决定每月储蓄额,一般每人每月20~100卢比。银行根据小组的储蓄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而给予授信。二是连带责任方式。通过建立联合负债小组来实现,联合负债小组一般由4~5人组成,每人都对组员的银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印度,能够办理小额信贷的机构有银行、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专业的小额信贷机构等。小额信
贷机构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银行拆借(最主要的筹资方式);二是资产证券化;三是吸收股本金;四是接受社会捐赠。
马来西亚小额信贷的特点是依靠财政支持,信贷的对象也是最贫困的人,政府向小额信贷项目提供大量的无息贷款。马来西亚参照格莱珉模式实施扶贫项目,即贷款对象仅限于国家贫困线标准80%以下的最贫困人口。
印度尼西亚采用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小额信贷运作主体,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是该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职责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被称之为农村信贷部的零售机构。1984年,BRI的农村信贷部开办了单个贷款品种,其小额信贷贷款对象是农村收入较低人中有还款能力的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足以覆盖贷款价值的抵押物,如地契、房屋所有权、摩托车和其他财产,贷款利率也提高到足以覆盖成本的高度。运行两年以后,贷款业务取得了圆满的成功。1986年,BRI的农村信贷部开办了农村储蓄业务。到1996年底,BRI的农村信贷部体系拥有1610万个储蓄账户,储蓄余额27亿美元,平均每户168美元;借款户250万户,贷款余额17亿美元,平均每户680美元;贷款违约率不到4%,长期损失率2.1%;创造利润1.78亿美元。
(二)非洲模式
在非洲的法语国家,信用合作社是小额信贷的主体模式;在非洲的英语国家,也有信用合作社办理小额
信贷,但更多是由非政府组织办理。非洲国家小额信贷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为多数非洲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率管制。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
发表的《利率上限与小额信贷》分析文章指出,未设利率上限国家的小额信贷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实行利率管制的国家。利率上限的存在使小额信贷机构无法覆盖其高运作成本,减少了小额信贷的供给。西非地区的小额信贷发展,明显受到利率管制的约束。在北非地区,70%的小额信贷机构是非政府组织,它们依靠捐助者的资助获得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在北非地区小额信贷被普遍认为是慈善性的。
(三)拉丁美洲模式
拉丁美洲国家借鉴传统民间信贷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创造出多种适合穷人特点的信贷方式。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众多,较为著名的包括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哥伦比亚社会信贷所、秘鲁自助银行、安第斯信贷所、多米尼加的AREMI。拉丁美洲国家办理小额信贷的机构可分为5种:一是传统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二是已转型的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典型的案例有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组建;三是经特别批准的小额信贷机构、信贷联盟以及市政所属的本地非银行金融中介;四是不受金融监管的小额信贷机构,作为普通公司存在,不得吸收存款;五是不受金融监管的非政府组织,办理小额信贷,不得吸收存款。
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信贷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无须抵押担保和正规贷款文件,根据借款人的人品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授信,贷款金额微小、利率高、期限短、每周或隔周分期偿还。为实现小额信贷的持续
发展,拉丁美洲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正在从福利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转化,其典型案例就是玻利维亚非政府组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织PRODEM组建的阳光银行。
二、对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启示
(一)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以解决其金融发展瓶颈。调查显示,由于贷款需求的日益旺盛,我国多数小额信贷公司面临资金来源不足问题,该问题已成为制约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建议允许小额信贷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充分利用农村自有资金,实现资金产业内循环利用。
(二)鼓励商业银行成立农村事业部,开发农村小额信贷产品。目前我国面向三农贷款的主力军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由于利率管制和运营成本等问题,村级金融空白问题较为突出。政府可借鉴印尼模式,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事业部,成立专门农村银行和村级办事处,面向三农开展服务。农村银行和村级办事处的运营模式和制度设计也可参考该模式,实行权利下放。此外还可借鉴孟加拉模式和玻利维亚模式,重视妇女借款体,采取小组贷款模式,形成借款人相互监督约束机制等。
(三)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小额信贷机构。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加入正轨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由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向农民发放贷款,既可规范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又可合理利用农村闲置资金,有利于民间资本获得股利,解决农村小额贷款机构融资难和农户借款难问题。
(四)完善法律和制度设计,为普惠金融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制定小额信贷法,赋予小额信贷公司合法地位,规范小额信贷公司的行为;设立小额信贷监管机构和农村信贷业务部监管部
门,对小额信贷公司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防范运营风险。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为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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