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湖滨、陈雪梅等靳香兰、陶敏、崔子健、陈学斌、李田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30 
【案件字号】(2021)新43民终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磊于涛王鹏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刘湖滨;陈雪梅;靳香兰(崔军母亲);陶敏(崔军妻子);崔子健;陈学斌;李田原;福海县启道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湖滨陈雪梅靳香兰(崔军母亲)陶敏(崔军妻子)崔子健陈学斌李田原福海县启道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湖滨陈雪梅崔子健陈学斌李田原 
【当事人-公司】靳香兰(崔军母亲)陶敏(崔军妻子)福海县启道商贸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湖滨;陈雪梅;福海县启道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靳香兰(崔军母亲);陶敏(崔军妻子);崔子健;陈学斌;李田原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8 01:25:41 
刘湖滨、陈雪梅等靳香兰、陶敏、崔子健、陈学斌、李田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书
(2021)新43民终3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新43陈志朋的老婆
     民终333
     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湖滨。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香兰(崔军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敏(崔军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子健(崔军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田原。
     原审第三人:福海县启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济海东路福隆商贸步行街D
     区一层号。
     法定代表人:靳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湖滨、陈雪梅因与被上诉人靳香兰、陶敏、崔子健、陈学斌、李田原、原审第三人福海县启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0
     )新4323
     民初296
审理经过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湖滨、陈雪梅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湖滨、陈雪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磊
审判员 于涛
审判员 王鹏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加尔恰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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