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记分公司的打算及债务债权的清偿说明
债权清偿或者担保状况的说明
依据年月日[ 公司登记打算(议)日] 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关于公司登记的打算(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公司登记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年月日[登记打算(议)日起30日内]在《报》发布了公司登记公告。截至年月日[公司登记公告日起45日后]止,公司已向申报债务要求清偿债权的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权。没有债务人要求供应偿债担保。公司登记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需清偿或担保申请的债务人,请依法律程序进行申请。
2. 公司登记后债务债权怎样偿还
公司登记后,由债权清算组核实债务,假如经公告,在45天内,债务人没有申请债务视为自动放弃。假如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担当法律责任。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务人,由公司的债务人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公司只要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登记登记。
公司登记后债权如何清偿,区分详细的情形,会有以下债权清偿方式: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躲避债权,应担当连带责任。股东为
了躲避债权,经常恶意登记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登记公司等,此时,债务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务。
(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担当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详细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等惩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依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详细规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权担当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权担当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3. 公司登记债权清偿或者债权担保状况说明
债权清偿或者担保状况的说明依据年月日[公司登记打算(议)日] 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关于公司登记的打算(议),我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公司登记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年月日[登记打算(议)日起30日内]在《报》发布了公司登记公告。
截至年月日[公司登记公告日起45日后]止,我公司已向申报债务要求清偿债权的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权。
没有债务人要求供应偿债担保。
我公司登记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需清偿或担保申请的债
务人,请依法律程序进行申请。盼望接受。
4. 公司登记后债权如何清偿
通常状况下,公司登记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权作出处理。
但是,许多状况下,股东为了躲避债权,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自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处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躲避债权,担当连带责任。股东为了躲避债权,经常恶意登记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登记公司等,此时,债务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其次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务。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担当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等惩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特别详细。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
行为,对债权担当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权担当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登记前的诉讼主体资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登记登记完成前,其主体资历问题备受争议。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销讨债的切入点。
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执照后,公司主体资历消逝,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吊销执照后,依旧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吊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清算,因而,很多问题需要处理,给予其肯定的主体资历利于后续问题的处理。
5. 企业登记后未清偿债务债权怎样处理
企业登记后未清偿债务债权怎样处理
(一)第一种状况: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登记
(1)债务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握人”为被告主见债权。
公司吊销未注销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登记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务人主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握人对公司债权担当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债务人可以直接以本人名义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握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债务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存续形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形态后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债权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登记机关审批一家公司登记的审批文件时,必需看该文件中能否含有公司《清算报告》,由于种种缘由,在未经过清算的状况下登记公司的(除公司股东提交虚假清算报告之外),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重要过错。公司债务人作为具有相关利益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详细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存续形态。若未变更,公司债务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形态后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债权处理。
(二)其次种状况: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登记登记时作出公司债权担当承诺
(1)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登记登记时作出公司债权担当承诺
为保障公司债务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开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公司登记来躲躲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登记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登记后又发觉遗漏未处理债权的,要求其对该债权担当连带责任。
故,在公司登记时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对于公司登记后债权的本身承诺保证,属于合同法中的债权保证性质,一种债的加入。债务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担当相应民事责任。
企业登记后,假如我们间隔一段时间发觉了未清偿债务债权,在追索债权的时候才发觉担当主体已经消亡。依据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登记登记时作出公司债权担当承诺两种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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