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帅宇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杭下公(天)行罚决字[2021]0158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下公(天)行罚决字[2021]01583号 
【处罚日期】2021.06.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天水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公司吊销未注销下城区 
【处罚对象】高帅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43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22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某号某某油爆虾店负责人高帅宇与住在该店员工宿舍仓柱弄某号楼某幢某室的流动人口蔡某某发生劳务关系。至2021年6月28日10时许,民警在检查仓柱弄某号楼某幢某室流动人口信息时,发现该某某油爆虾店负责人高帅宇一直未将劳务工作者蔡某某的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高帅宇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你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高帅宇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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