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飞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147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1471号 
【处罚日期】2021.06.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公司吊销未注销【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下城区 
【处罚对象】余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3:31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17日9时10分,民警在对联锦大厦某座某室某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租房承租人孙某于2021年5月31日入住该出租房,房层出租人余飞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余飞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你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拟对你处人民币壹佰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余飞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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