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祥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余公(五)行罚决字[2021]0489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五)行罚决字[2021]04894号 
【处罚日期】2021.07.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公司吊销未注销【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朱建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23 
主要违法事实:朱建祥作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一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于2021年06月19日将该出租房屋出租给孔某某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承租人孔某某的相关信息,于2021年07月0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建祥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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