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机关中关于清算的规定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
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经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吊销未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五、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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