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在公司资不抵债,但是不想申请破产注销,那公司所有股东是不是要把所有债务按比例还清后,公司才能正常注销呢?
公司吊销未注销公司正常注销,原则上需由股东会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清税,清偿完毕所欠债务,了解未完的事务,由股东会通过清算报告,分配完毕等等。
至于说的是不是要把所有债务按比例还清后,公司才能正常注销呢,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再拿钱出来的义务。可以有两种方案:
一是股东愿意拿钱清偿债务,走正常注销;
二是与债权人协商,能否达成协议,清偿部分后债权归于消灭。
2、清偿债务时,是否可以先打欠条给债权人,如果可以,税务部门是不是还要征收所得税?
清偿债务时,能否打欠条需与债权人协商,只要债权人同意就可以。
税务部门是否还要征收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企业亏损,应该不存在所得税的说法,但即使零申报也必须申报。
3、破产注销对法定代表人今后有什么影响吗?
肯定有影响。
比如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