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公告范文
【篇一:公司解散通知书】
篇一:公司解散
公司
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
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
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公司吊销未注销 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
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
进行研讨:
1、当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
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
止手续之时?
2、当劳动者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
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作为共同当事人。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用什么标准判定?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
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例如: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
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可以终止吗?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
司作为被告?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被告?未签合同的员工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被告?
4、《公司法》规定: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
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某公司决定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还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
继续履行原合同?
5、 当公司解散时,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陈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个问题:我认
为: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
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公司决议解散是公
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
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
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
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第二个问题:我认
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
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
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当然,公司也可以与
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我认
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均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织清算是此阶段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未组织
进行清算的,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用人单位未组织清算,下落不明,或者未依法
申请注销登记,等等。此时,虽然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能承担相关责
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
避债务或者未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等过错情形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作为
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与诉讼,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追加当事人主要是
申请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应主动追加当事人。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承
担相关责任的,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至于用人单位能否承担相关责任,则由仲裁委员会在
案件审理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认定。
笔者认为,根据公
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
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个问题:我认
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因
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
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
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
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个问题:我认为,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