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的费用需要多少钱
注销一个公司需要什么手续费
    一、注销一个公司需要什么手续费
    注销公司的费用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定,公司的成立时间,账目是否齐全,是否正常纳税都是有影响的。而且,每个地区收费不一样,一般来说3千-5千是比较常见的。注销的程序也比较复杂,注销一般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经营向登记注册机关履行的登记程序。
    首先要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其中需要准备很多公司的基础资料以及财务资料。之后要去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备案,这一步和上一步较好同时办理,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而且需要准备的材料也是很多重复的。下面就是登报公告了,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就可以完成了。不过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法人准备不齐全相关资料,例如无营业执照、无公章、无组织机构代码、无税务登记证副本甚至各种证件均无,或者是弄不清楚流程,导致注销的时候困难重重,所以选择第三方代理注销是很不错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注销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综上所述,如果需要对股份公司进行注销的程序,就须要召开股东会决议,只有股东会决议上的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之后才能进行公司的注销。
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情况如何
    一、刚成立的公司怎么注销
    费用代理公司在1000元左右,个人办理不收钱。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去银行注销银行账户即可。 公司吊销未注销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5、等待工商局通知,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结束公司营业即可。
    二、清算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公司注销清算费用包括哪些
    一、公司注销清算费用包括哪些
    公司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时产生的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债权、欠缴的税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怎么成立公司清算组
    1、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