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7陈峰与浦敏敏、聂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军芳孙楚楚郭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峰;浦敏敏;聂静 
付梦妮资料
【当事人】陈峰浦敏敏聂静 
【当事人-个人】陈峰浦敏敏聂静 
【代理律师/律所】毛禹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徐建新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高燕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杨逸潮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禹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徐建新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高燕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杨逸潮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禹辰徐建新高燕杨逸潮 
【代理律所】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峰 
【被告】浦敏敏;聂静 
本院观点】陈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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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09:59 
7287陈峰与浦敏敏、聂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7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新,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逸潮,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峰因与被上诉人浦敏敏、聂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为7440元,由上诉人陈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孙楚楚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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