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丹阻碍执行职务案(建公(乾)行罚决字[2022]00332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建公(乾)行罚决字[2022]0033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
【处罚日期】2022.02.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胡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29
处罚名称 | 胡丹阻碍执行职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建公(乾)行罚决字[2022]00332号 |
被处罚对象 | 胡丹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30日,因防疫规定,胡丹被***防疫工作人员要求居家监测14天。同年2月2日15时许,其违反居家监测规定,擅自离开其位于建德市*******幢*单元***室的住所,驾车至***、***等地练车,当天17时许返回家中,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胡丹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杜志国杜淳2022-02-25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乾潭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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