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池寻衅滋事案(嘉南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6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杜志国杜淳【处罚日期】2022.06.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杜文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53
处罚名称 | 杜文池寻衅滋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南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67号 |
被处罚对象 | 杜文池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06日凌晨,杜文池酒后至嘉兴市南湖区***哺育路上,无故踢踹被害人武某某的浙F**********V汽车、被害人史某某的川Q080**大众朗逸轿车、被害人史某的浙FF9T**起亚轿车、被害人郭某某的浙F9R7*****和悦汽车、被害人韩某某的浙F5QV*****郝影SUV汽车后视镜,造成5辆汽车后视镜损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杜文池本次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因杜文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本次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文池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凤桥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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