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天公(交警)行罚决字[2022]0053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天公(交警)行罚决字[2022]0053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4.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西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天台县 
【处罚对象】丁志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9:20 
杜志国杜淳
处罚名称
丁志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天公(交警)行罚决字[2022]00535号
被处罚对象
丁志国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05日20时04分许,丁志国饮酒后驾驶浙J3J86V小型轿车由天台县***街道***花苑驶往天台县***街道大路***方向,途经天台县***街道***台州二院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丁志国的酒精含量为27mg/100ml,丁志国于2013年09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处罚,丁志国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丁志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天台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8
处罚机关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西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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