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浩然与周康纠纷案(沪公轨交(民)行罚决字〔2021〕10001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沪公轨交(民)行罚决字〔2021〕1000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 
【处罚日期】2021.06.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民生路站治安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上海市 
【处罚对象】周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09 10:00:21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公轨交(民)行罚决字〔2021〕100013号
案件名称
董浩然与周康纠纷案
被处罚人姓名
周康
周康
周康
处罚事由
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
处罚依据
靳东周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结果
五百元
五百元
五百元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民生路站治安派出所
处罚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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