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见彬、李纪平、张灿辉与王桂芳、泮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60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
【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泮慧明;王桂芳
【当事人】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泮慧明王桂芳
【当事人-个人】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泮慧明王桂芳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濮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李兴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濮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李兴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建濮李兴涛
【代理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
【被告】泮慧明;王桂芳
【本院观点】泮慧明与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广州市御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泮慧明向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出借800万元,泮慧明称其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3月27日之间指示王桂芳、何一帆向张灿辉、邓玉婷转账的835万元为上述《借款合同书》约定的借款,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则辩称王桂芳于2014年11月1日前向张灿辉转账的560万元是泮慧明用于《新世纪欢乐世界项目合作意向书》所涉项目的投资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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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泮慧明与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广州市御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泮慧明向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出借800万元,泮慧明称其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3月27日之间指示王桂芳、何一帆向张灿辉、邓玉婷转账的835万元为上述《借款合同书》约定的借款,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则辩称王桂
芳于2014年11月1日前向张灿辉转账的560万元是泮慧明用于《新世纪欢乐世界项目合作意向书》所涉项目的投资款。对此,由于泮慧明与杨东城、黄泽文、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新世纪欢乐世界项目合作意向书》,约定共同合同开发建设上述意向书所涉项目,且广州市御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山御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泮慧明、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因此,对于上述835万元中的560万元是否是泮慧明用于《新世纪欢乐世界项目合作意向书》所涉项目的投资款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04:12:19
何见彬、李纪平、张灿辉与王桂芳、泮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60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见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濮,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濮,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濮,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泮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因与被上诉人泮慧明、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泮慧明与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广州市御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泮慧明向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出借800万元,泮慧明称其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3月27日之间指示王桂芳、何一帆向张灿辉、邓玉婷转账的835万元为上述《借款合同书》约定的借款,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则辩称王桂芳于2014年11月1日前向张灿辉转账的560万元是泮慧明用于《新世纪欢乐世界项目合作意向书》所涉项目的投资款。对此,由于泮慧明与杨东城、黄泽文、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新世纪欢乐世界项目合作意向书》,约定共同合同开发建设上述意向书所涉项目,且广州市御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山御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阳山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泮慧明、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因此,对于上述835万元中的560万元是否是泮慧明用于《新世纪欢乐世界项目合作意向书》所涉项目的投资款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见彬、张灿辉、李纪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梁海玲真实照片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莫志恒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元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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