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民马金莲等与许悦坤杨鸿江等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1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莲荣武学良 
【审理法官】郭宇莲荣武学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明宇;许悦坤;杨鸿江;杨晓辉;王晓东;杨东明;温旭艳;王文刚 
【当事人】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明宇许悦坤杨鸿江杨晓辉王晓东杨东明温旭艳王文刚 
【当事人-个人】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明宇许悦坤杨鸿江杨晓辉王晓东杨东明温旭艳王文刚 
【代理律师/律所】方立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付旭光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立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付旭光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立付旭光 
【代理律所】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梁海玲真实照片
【原告】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明宇;王文刚 
【被告】许悦坤;杨鸿江;杨晓辉;王晓东;杨东明;温旭艳 
【本院观点】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杨蕾是否因饮酒诱发心肌梗死,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仅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不能证明诱发心肌梗死的原因。上诉人要求杨鸿江、杨晓辉、王晓东、许悦坤、王文刚、温旭艳、杨东明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杨蕾是否因饮酒诱发心肌梗死,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仅提供了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不能证明诱发心肌梗死的原因。其次,即便杨蕾饮酒与死亡存在关联性,那么,杨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饮酒以及饮用量。上诉人要求参加聚会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对其存在过错举证证明。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情况,难以认定共同参加聚会人员对杨蕾进行劝酒或明知杨蕾患有疾病而未对其饮酒进行劝阻,结合聚会结束后,杨蕾已安全到家,王晓东及其他共同参加聚会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杨鸿江、杨晓辉、王晓东、许悦坤、王文刚、温旭艳、杨东明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第三,依照公平原则,被上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的上诉主张,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不宜直接审理。  综上所述,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52: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9日,王晓东组织同学聚会,杨蕾接受王晓东邀请参加了其组织的同学聚会。当晚7点左右杨蕾到达聚会现场,期间喝了一杯(容量1两半,酒精度数36度)左右白酒。聚会结束后,杨蕾打车回到家中,大约40分钟左右,杨蕾因身体不适到林西县医院进行,后突发心肌梗死,于当晚11时09分抢救无效死亡,期间花费医疗费1491.49元。姜丽伟与杨蕾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为杨某。杨贵民、马金莲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女一子,杨蕾为长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主张聚会人员明知杨蕾患有糖尿病,未进行劝阻导致杨蕾因饮酒过量引发心肌梗死。首先,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对参加聚会人员明知杨蕾患有糖尿病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参加同学聚会的人员自愿适度的饮酒并无不当,杨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糖尿病仍进行饮酒,其应当预见到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共同饮酒的其他人员未对杨蕾进行劝酒,杨蕾本人也只进行了少量饮酒,聚会结束后杨蕾也已经安全到家,王晓东及共同饮酒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关于饮酒诱发杨蕾心肌梗死的主
张,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诱发心肌梗死的原因包含多种,如过劳、压力大、情绪激动、便秘、吸烟、大量饮酒等,杨蕾在到家后40分钟左右,出现身体不适,在此期间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原因导致心肌梗死。在无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能认定杨蕾的饮酒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违反常理偏向被上诉人,推理认定被上诉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杨蕾饮酒与死亡无因果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1、杨蕾参加聚会饮酒的简要过程。2019年11月9日晚,王晓东组织同学聚会,王晓东给杨蕾打电话去喝酒,酒后被上诉人没有将杨蕾送回家,杨蕾自己打车回家。大约晚10点左右杨蕾呕吐不止,吐出的食物散发大量酒味,杨蕾妻子立即驾车将杨蕾送到林西县医院救治,接诊大夫说怎么喝了这么多酒,还没等给杨蕾输上液体,杨蕾不治死亡。2、杨晓辉系杨蕾的亲叔伯妹妹,许悦坤、杨鸿江等人系杨蕾的发小,他们对杨蕾患有糖尿病是明知的。3、一审
认定共同饮酒的其他人员未对杨蕾进行劝酒,杨蕾本人也只进行了少量饮酒,以此推理被上诉人无责任,杨蕾酒后死亡与饮酒无关,无任何道理和依据。4、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共同走出饭店的有五、六个人,杨蕾走在其他人的后边,杨蕾走路不稳,走两步停一停,而走在前边的人没有一个回头看或搀扶杨蕾,当时晚上九点多,出租车很少,杨晓辉已经发现杨蕾喝多了,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将杨蕾送回家。5、杨蕾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心脏也不好,不用大量饮酒也足以引发心肌梗死,但一审判决没客观的引用分析。6、一审认定杨蕾在到家后40分钟左右出现身体不适,在此期间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原因导致心肌梗死,不能认定杨蕾的饮酒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认定没有任何根据。综上所述,杨蕾饮酒是诱发心肌梗死的诱因,杨蕾的死亡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二、一审判决将杨蕾饮酒死亡的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上诉人是极不公平的。杨蕾饮酒只有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不在饮酒现场。杨蕾饮酒后诱发心肌梗死是事实,将举证责任完全推到上诉人一方,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退一步讲,依照公平原则,从保护受害人权益以及有效的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角度出发,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综上所述,杨贵民、马金莲、姜丽伟、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