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品官、许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海玲真实照片【审结日期】2020.03.0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31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珺 
【审理法官】王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品官;许小玲;林小萍 
【当事人】董品官许小玲林小萍 
【当事人-个人】董品官许小玲林小萍 
【代理律师/律所】黄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威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董品官 
【被告】许小玲;林小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董品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22 06:48:02 
董品官、许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31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品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小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品官与被上诉人许小玲、原审被告林小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原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0月21日按董品官提供的通过短信通知其领取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并预缴案件受理费,后又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上诉人董品官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董品官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董品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洁萍
谢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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