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清冉慧英与谭宁信谭祈芳等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渝04民终2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
【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冉慧英;秦海清;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
【当事人】冉慧英秦海清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
【当事人-个人】冉慧英秦海清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
【代理律师/律所】黄毅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毅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毅
【代理律所】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冉慧英;秦海清
【被告】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冉慧英、秦海清是否应当支付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关于冉瑞贤死亡时候提供冰棺服务有瑕疵的赔偿责任? 第一◊双方当事人对冉瑞贤的遗体装入冰棺时面部无液体渗出以及开棺时面部有液体渗出的事实均无异议,只是对开棺时面部产生液体渗出的原因各执一词。冉瑞贤的亲属在其死亡后,为防止其遗体腐烂,向冉慧英、秦海清支付报酬,由冉慧英、秦海清提供冰棺服务,一般情况下冰棺正常工作,不会发生死者遗体面部有液体渗出的情形。冉慧英、秦海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冉瑞贤去世后没有及时冰冻以及冉瑞贤自身疾病,是尸体发生变和眼睛、嘴角流出红液体的根本原因,故冉慧英、秦海清提供的冰棺服务有瑕疵是导致冉瑞贤遗体面部液体渗出的原因,冉慧英、秦海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在埋葬冉瑞贤的遗体时,其近亲属发现遗体的面部流出红液体,其近亲属希望死者安详入土的愿望落空,不符合本地的善良风俗,给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等死者的近亲属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故一审酌定由冉慧英、秦海
清赔偿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并无不当。故对冉慧英、秦海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冉慧英、秦海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冉慧英、秦海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07: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谭宁信之妻冉瑞贤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11点5分因病去世,去世前患有直肠恶性肿瘤,并住院。冉瑞贤去世后,冉慧英为死者冉瑞贤提供搭灵堂等丧葬服务,约定费用1500元;2020年10月17日晚,冉慧英接秦海清电话通知,增加提供冰棺服务,约定100元/天;当晚,冉慧英检查后离开;2020年10月20日晚,冉慧英再次进行了检查。2020年10月21日早上6点,在开棺准备下葬时,发现冉瑞贤遗体存在变、眼睛、嘴角流出红液体等现象。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遂与冉慧英发生纠纷,谭祈芳报警,临溪派出所出警调解,拍摄了冉瑞贤遗体照片,建议双方先将尸体掩埋后走司法程
序解决。冉瑞贤停尸待葬期间,当地气温为13度左右。谭祈芳、谭祈芬系冉瑞贤女儿。冉慧英与秦海清系合伙经营丧葬服务。涉案冰棺购买于2014年8月20日,《使用说明书》第1页注意事项载明“机器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看管,随时观察电压、电流是否正常,非正常应尽快更换正常电源以保持机内温度正常。否则遗体必须移出机外。”以及第10页保养说明第7条载明“为保证用户能高品质高效高质量使用本产品,特建议本产品使用十年以上报废,压缩机五年以后更换新压缩机确保其制冷能力,机器线路及部分配件三年以后更换防止线路老化引起短路起火情况发生。”冉慧英与秦海清购买涉案冰棺后,未维修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在埋葬死者冉瑞贤时,其近亲属发现遗体存在变、眼睛、嘴角流出红液体等现象,从一般人正常伦理感情和本地农村风俗习惯认知,确实对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等近亲属精神造成痛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冉瑞贤遗体受到侵害,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作为近亲属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冉瑞贤遗体在冰棺内存放三天后,出现遗体变、眼睛、嘴角流出红液体等现象,可
能与自身疾病、外界环境(温度)、遗体自然腐败、防腐措施等因素有关,现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导致上述遗体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但综合全案情况,冉慧英与秦海清于2014年8月20日购买冰棺,该冰棺《使用说明书》明确,压缩机五年以后须更换、机器线路及部分配件三年以后须更换,而至今冉慧英与秦海清未维修过冰棺,可以合理认为冉慧英与秦海清提供的冰棺具有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同时,冰棺工作时要求有专人看管,随时观察,非正常时遗体必须移出机外,而冉慧英安装检查后即离开,现冉慧英与秦海清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冰棺在安放冉瑞贤遗体过程中运行正常、能够延缓遗体腐败,则冉慧英与秦海清在提供冰棺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有效减缓冉瑞贤遗体的腐败;据此依法认为冉慧英与秦海清应对冉瑞贤遗体变化承担责任。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酌情支持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冉慧英、秦海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二、驳
回谭宁信、谭祈芳、谭祈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冉慧英、秦海清上诉请求:1.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一审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冰盖有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冰盖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故障(现在仍然可以对冰盖进行质量鉴定)。只要冰盖能够正常使用,功能发挥正常,上诉人就已尽到了责任。上诉人对冰盖没有更换压缩机、没有24小时守候,这与尸体发生变、眼睛、嘴角流出红液体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对冰盖进行质量鉴定,确定是否发生故障,而一审法院却以发生故障的可能性来认定上诉人的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实属错判。2.本案中,冉瑞贤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11点5分因病去世,至2020年10月17日晚上超过24小时后才要求上诉人提供冰冻服务,尸体冰冻前已经发生尸变,而且,从医学角度来讲,冉瑞贤患有直肠恶性肿瘤,长期服用药物,人死后就没有了免疫功能,而血液里含有大量的药物,使血液不至于凝固,混合腹内积液,随时间慢慢从眼睛、嘴角流出。更为重要的是,从派出所出警拍摄的照片看出尸体并没有发生浮肿、腐败现象,说明上诉人提供的冰盖对尸体起到了延缓腐败的作用。因此,
梁海玲真实照片被上诉人在冉瑞贤去世后没有及时冰冻以及冉瑞贤自身疾病,是尸体发生变和眼睛、嘴角流出红液体的根本原因。3.上诉人应被上诉人的请求提供冰盖服务,没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不法行为,不应当承担对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冉慧英、秦海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秦海清冉慧英与谭宁信谭祈芳等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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