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佳岐寻衅滋事案(义公(福)行罚决字[2021]0872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福)行罚决字[2021]08729号 
处罚日期】2021.07.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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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韩佳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1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韩佳岐窜至义乌市福田街道某酒店,消费1850元后为逃单报警谎称自己于7月24日晚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盗窃手机一只、钱包一个,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韩佳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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