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汉公(龙)决字[2022]第003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汉公(龙)决字[2022]第003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10
【处罚日期】2022.01.16
【处罚机关】汉寿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汉寿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汉寿县
【处罚对象】张俊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10: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汉公(龙)决字[2022]第003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俊杰 |
违法行为类型: | 盗窃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行政拘留 |
处罚决定日期: | 金武林给张韶涵道歉 2022/01/16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15日凌晨3点左右,郭先强伙同杜顺、张俊杰来到汉寿县龙阳街道玻纤厂停车坪盗窃车内财物,杜顺负责望风,张俊杰负责用钉锤砸车窗玻璃,郭先强负责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三人总共砸了停车场近40辆小车,盗得现金400-500元,以及两包和天下、1包荷花、1包黄鹤楼、2包硬极品芙蓉王、1包软极品芙蓉王还有约20包左右的黄芙蓉王香烟,总价值约为11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治安处罚法 |
处罚内容: | 对张俊杰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张俊杰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
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有效期: | 2023/01/16 |
公示截止期: | 2023/01/16 |
处罚机关: | 汉寿县公安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722006418061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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