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汉公(龙)决字[2022]第003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汉公(龙)决字[2022]第003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10 
【处罚日期】2022.01.16 
【处罚机关汉寿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汉寿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汉寿县 
【处罚对象】张俊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10: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汉公(龙)决字[2022]第00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俊杰
违法行为类型:
盗窃的行为
处罚类别:
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日期:
金武林给张韶涵道歉
2022/01/16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5日凌晨3点左右,郭先强伙同杜顺、张俊杰来到汉寿县龙阳街道玻纤厂停车坪盗窃车内财物,杜顺负责望风,张俊杰负责用钉锤砸车窗玻璃,郭先强负责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三人总共砸了停车场近40辆小车,盗得现金400-500元,以及两包和天下、1包荷花、1包黄鹤楼、2包硬极品芙蓉王、1包软极品芙蓉王还有约20包左右的黄芙蓉王香烟,总价值约为11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治安处罚法
处罚内容:
对张俊杰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张俊杰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有效期:
2023/01/16
公示截止期:
2023/01/16
处罚机关:
汉寿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072200641806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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