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8.11
∙【字 号】苏人社函[2011]395号
∙【施行日期】2011.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答复意见
(苏人社函[2011]39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请示》(苏人保就〔2011〕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对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规定:一是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二是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因此,按照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后延缴费、且曾经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鼓励和支持这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又后延缴费的参保人员,特别是有一部分曾经
属于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财政补贴、社会助保等形式,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后延缴费问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