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通报(2021年1月—2023年9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10.23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通报
(2021年1月—2023年9月)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多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年人权益
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老民事案件,致力于以统一的实体裁判规则、便捷的司法服务体系、高效的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省法院涉老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涉老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老一审民事案件231388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约为10.38%。从年龄分布来看,60-70岁老年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约70.51%;70-80岁老年人约23.59%;80-90岁老年人约5.23%;90岁以上老年人约0.67%。从诉讼地位来看,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涉老民事案件的57.94%;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25.11%;双方均为老年人的案件约占16.95%。全省13个地区涉老民事案件数量较为均衡,与地区总体案件量占比大致相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多元,新类型纠纷频出
  涉老民事案件类型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离婚、继承、赡养、分家析产等家事纠纷;医疗服务、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相邻关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提升,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一是“涉孙”类纠纷增多。老年人向“啃老”子女追索代为抚养孙子女的费用。子女离婚后老年人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争议较大。二是新型赡养纠纷增多。高龄老年人在老年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代位承担赡养义务。除经济供养外,老年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节假日陪伴等精神赡养诉求成为热点问题。三是涉老居住权纠纷增多。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高龄、丧偶、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住权保护在离婚、继承、房屋买卖等案件中成为关注焦点。四是养老服务纠纷增多。随着养老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因养老机构设施管理缺陷、人员看护不力、送医救治不及时等原因引发的老年人人身伤害案件不断出现。“银发旅游”产业尚不健全,因安全保障不到位导致老年人意外伤亡事件频发。五是涉老劳动纠纷增多。在积极老龄化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银发族”选择返岗工作,以再就业的方式实现“老有所为”,由此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保险赔偿、误工费损失认定问题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六是涉老纠纷增多。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风险意识不足、辨别能力不强、缺乏专业知识等特点,通过情感攻势
、虚假宣传、允以高额回报等方式,设置投资、消费、拍卖等,严重损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
  (二)矛盾纠纷复杂,权利保护难度大
  涉老民事案件不仅关涉对弱势体的保护,还多与婚姻、血缘、家庭有关,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夹杂着情感纠葛,难以简单的分清是非、辨别曲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一是老年人婚姻权利保护难。实践中发现,高龄老年人起诉离婚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再婚老年人起诉离婚的占比较高。究其原因,部分老年人当初就是抱着“搭伙试试”“保姆”的心态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容易在经济、生活上斤斤计较;也有部分是因为原配子女深度介入老年人的婚姻所致,有的子女对父母再婚设置障碍,甚至以拒绝赡养相威胁,有的子女为了经济利益挑拨老年人的夫妻关系,老年人往往迫于子女的压力而离婚。
  二是老年人人身安全保护难。老年人受到身体条件、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体。家暴发生场所隐秘,老年人因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同时受到“家
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不懂、不敢、不能、不愿寻求庇护救助,人身安全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是老年人财产权利保护难。主要表现在:1.财产数量多。许多老年人经过多年积蓄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除了传统的房屋、存款、首饰外,股票、基金、收藏品、企业产权等财产的价值认定和分割成为难点,这在涉老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2.遗嘱纠纷大。在涉老继承案件中经常出现共同遗嘱、瑕疵遗嘱、多份遗嘱的情形,如何认定遗嘱效力,探究遗嘱人真意,防止遗产旁落成为司法裁判的堵点。3.财产易被侵犯。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己的财产,有的子女打着“为老人好”的幌子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有的子女采取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不正当手段将老年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子女则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直接导致老年人“老无所居”。
  (三)维权意识增强,但诉讼能力不足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老年人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在权益遭受侵犯时,愿意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却暴露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时代在
提供高效、便捷、触手可及优质服务的同时,也给老年人设置了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老年人应对网上立案、线上云法庭、云调解等智慧诉讼模式的能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就个案处理上,老年人受年龄、智力、健康、文化水平以及经济状况的限制,难以在举证、质证等环节中有效应对,有相当比例的老年人未委托专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导致无法正确、充分表达诉求,即便在进行大量法律释明工作后,老年人“说”的内容与提交的“证据”也形成不了法庭能认可的“事实”,诉讼结果与老年人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近年来,申请认定失能、失智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不断增多,一方面有利于弥补此类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推进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诉讼进程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是对此类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需要。
 
二、涉老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制,严格贯彻爱老护老司法理念
  全省法院在涉老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始终将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
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制定针对性文件、机制将爱老护老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南通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涉老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工作,以更快效率、更高质量、更好效果促进提升案件成效。苏州姑苏法院制定出台《适老诉讼服务十条暖心举措》,建立“10+8”暖心“适老”诉讼服务机制,有效提升“银龄”体诉讼体验。盐城盐都法院不断完善“执行+”多维联动机制,制定出台《“童叟无忧”执行直通二十条意见》,打造涉老执行直通平台,打通诉讼“最后一公里”。
  (二)立足需求,全力构建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全省法院从老年人需求出发,推进全流程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建设。
  一是完善适老硬件设施配备。普遍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适老诉讼服务站,放置大号字体版本的涉老诉讼服务指南,增设缓坡平台,安排专人导诉,设置老年人服务绿窗口和爱心专座,配备老花镜、轮椅、急救药箱等物品。
  二是打造适老诉讼绿模式。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开辟绿通道。
通过上门送达、上门询问、巡回审判、就地调解、当庭宣判、就地送达、高效执行,减少行动不便老年人的讼累。南京六合法院设立32个巡回审判点,“板凳法庭”进村入户。南通崇川法院运用网格微法庭、电子送达、e简速审、在线庭审等方式推动涉老民事案件云端快审快结,让“数据多跑路、众少跑腿”。
  三是注重判前走访、判后回访。普遍开展涉老民事案件判前走访、判后回访工作,重点关注孤寡、空巢、残疾等困境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及案件执行进展。镇江平昌法庭近三年来判前走访80余次,判后回访60余次,结对帮扶老年人30余人次。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缓、减、免诉讼费,为确需指导和帮助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进行司法救助。盐城两级法院近三年来为涉诉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236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