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瑾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案(常公(芳)行罚决字[2022]0010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假宋仲基遭围堵常公(芳)行罚决字[2022]0010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1183887129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7183887135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7183887135514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3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30200 
【处罚日期】2022.02.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浙江省常山县公安局芳村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常山县 
【处罚对象】姜瑾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52 
处罚名称
姜瑾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公(芳)行罚决字[2022]00102号
被处罚对象
姜瑾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17日,姜瑾在未办理有效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伙同盛某某等20余人从中缅边境***乘坐橡皮艇非法出境至***境内,后于2019年7月中旬伙同盛某某等人从******非法入境回国。2022年1月19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姜瑾作出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常山县公安局对姜瑾作出行政处罚。姜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姜瑾非法出入境后再次非法出入境,属于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瑾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姜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3月20日至4月23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2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浙江省常山县公安局芳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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