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新公(南)行罚决字[2022]0048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公(南)行罚决字[2022]0048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
【处罚日期】2022.04.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王豪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25
处罚名称 | 王豪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假宋仲基遭围堵新公(南)行罚决字[2022]00483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豪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1日23时,王豪杰报警称“自己在网上,后有陌生男女威胁他”,经查明,王豪杰与吵架,因害怕的男朋友打他报警,王豪杰无网上被陌生男女威胁的事实。另查明王豪杰谎报警情的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王豪杰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豪杰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