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小红殴打他人案(浦公(郑家坞)行罚决字[2021]0156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浦公(郑家坞)行罚决字[2021]01566号
【处罚日期】2021.07.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郑家坞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江县
【处罚对象】芮小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0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傅**到芮小红厂内,与傅**因借款问题发生争吵,后在看到芮小红时,辱骂芮小红是做“鸡”的,违法行为人芮小红听到后,用手打了傅**一个耳光,傅**便还手打了芮小红三个耳光,踢了芮小红一脚后将芮小红推开,傅**继续辱骂芮小红,芮小红便从边上拿了一根铁棍,打在傅**头部致其左侧头部流血,傅**被打后抓住芮小红的手,继续用手打芮小红头部并用脚踢芮小红身体,傅**看到后将傅伟庆推开,傅**用手打傅**一拳,踢了傅**一脚。违法行为人芮小红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芮小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其涉案的铁棍一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浦江县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
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