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昕猥亵案(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204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2043号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下城区 
【处罚对象】李昕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2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1时45分,李昕昕骑电动自行车送完外卖后在杭州市拱墅区朝晖二区某幢楼下,趁事主雷某某不备,在电动自行车靠近雷某某时以用手拍屁股的方式对雷某某进行猥亵,后骑电动自行车逃跑。2021年8月11日10时30分,该李昕昕在杭州市拱墅区云裳公寓某幢某单元某室被民警抓获。经审查,李昕昕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昕昕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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