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宁殴打他人案(甬公仑(春)行罚决字[2021]0212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仑(春)行罚决字[2021]02123号 
处罚日期】2021.08.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贾乃亮自曝打李小璐【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春晓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北仑区 
【处罚对象】刘一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1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2日01时至01时30分左右,刘一宁、李*、王*、郑*、丛*(在逃)在春晓街道小雷家木炭火锅店吃饭时,因吃饭时间问题与小雷家老板赵*、赵*的父亲赵*(在逃)、赵*的母亲黄*(在逃)发生纠纷,后刘一宁、李*、王*、郑*、丛*与赵*、赵*、黄*采用拳打脚踢、砸椅子、雨伞等物的方式进行互相殴打,导致刘一宁、李*、王*、郑*、丛*、赵*、赵*、黄*不同程度受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一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兴港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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