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CCF- HZFH-02(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
5.1 认证流程 (3)
5.2 认证时限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
6.3 型式试验 (6)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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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
8.6 证书恢复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
9 认证的变更 (17)
9.1变更类型 (17)
9.2变更程序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
11. 认证标志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
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
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
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5)
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
附件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
0. 引言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窗、防火门(防火门、防火锁、防火门闭门器)、防火玻璃(隔热型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用卷门机)产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