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1
【字 号】湘政发[2006]24号
【施行日期】2006.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颁布均匀或与环境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我省已发现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点有1.8万余处,其中,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5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1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4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1个、名镇1个。拥有国有馆藏文物59万余件。拥有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4项。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资源,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一些古城、古镇、古街、古村、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一些重要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损毁或消亡。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我省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抓改革、抓管理、抓创新、抓规划、抓行政执法、抓抢救保护、抓合理利用、抓传承发展、抓科学研究、抓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探索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重要文化遗产基本实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重要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具有湖湘文
化特的博物馆及文化生态区保护体系初步形成,文化遗产管理初步实现信息化,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
  (一)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在2010年前,要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力争有新发现、新认识,凡有重要发现,应根据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予以登记、建档;要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数据采集录入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管理信息化。
  (二)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切实组织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把文物保护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确保文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安全。已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2010年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辖区内省级以上重要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特别
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各地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中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坚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关部门在编制景区规划时,应遵循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并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审核工作。要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物,特别是违法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行为。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破坏和损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记录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世界十大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四)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勘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在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备案。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立项前征求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保护方案并参与审核工作立项、设计论证等工作。涉及地下文物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事先通过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支付。省物价、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应本着保护与建设两利的原则,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收费管理办法。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当地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
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文物保护重点工程。通过重点规划、重点投入、重点指导,全面实施“十大主题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工程”,即湘东“湖湘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湘西“五溪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湘南“石刻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古代大遗址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宗教文化文物保护展示体系、古城古村古镇文物保护展示体系、中华民族始祖崇拜文物保护展示体系、湖湘名人文物保护展示体系、革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体系、民族民俗文物保护展示体系,使我省文物逐步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