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大资管新规后,之前各类资管产品将何去何从?本文将通过例举30个之前较为常见的经典资管案例,进一步探讨各类资管案例的后续发展状况。
一、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放贷
甲公司为A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考量;
∙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CAR=资本/风险资产);
私募基金运作模式∙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因此,A银行通过购买B银行理财,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和单一信托计划,向甲公司投资。在本案例中,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形式上是理财、资产管理和信托,但实际上属于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注意,2017年年初的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之后,此种“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已经大部分被叫停。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多层嵌套的问题
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银信合作限制、监管指标等。超过了大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范围。
∙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此案例中银行理财是银行自营作为单一投资人,应当通过私募银行理财投资,那么对
于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方面则不存在问题。
∙通道业务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上述案例中的B银行、券商和信托实际均为通道。
∙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甲公司信托贷款在短期内偿还,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如果甲公司是中长期贷款,而银行理财通常属于短期资金,明显存在期限错配问题。此外,除了理财质押之外,还存在通过购买存单并质押的模式,这种情形下,因为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而底层资产往往在2-3年以上,因此也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形。
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
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多层嵌套问题
过桥企业将信托受(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之间能否算作是一层嵌套呢?理论上,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之后,过桥企业已经退出,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形都是信托的名义持有人还是国企企业。这个情形下,如果计算嵌套层数呢?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认定为一层。
三、设立子公司进行Pre-IPO融资
2015年6月开始,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等17家银行先后获得基金业协会核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这些银行作为备案主体,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募集资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但2015年12月,这17家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撤回。
为在股权投资市场分得一杯羹,又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部分大中型商业银行在设立子公司,再到境内参与股权投资,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多层嵌套的问题
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SPV、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境内SPV是典型的两层嵌套,超过了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范围。需要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潜在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此时仅有一层结构设计。但是SPV、以及境内的SPV,是否属于资管新规中的多层嵌套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从案例上来看,他们能否算作“资管产品”存在疑问。
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Pre-IPO项目
在追溯IPO企业股东时,目前还没有发现信托计划的身影。主要原因是信托计划主要由银监会监管,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IPO核查时难以满足穿透要求,通常会被清理掉。
但监管机构对资管计划和契约型基金参与Pre-IPO有所松动,例如,2017年1月的海辰药业和2017年3月的长川科技。
笔者认为,虽然由于监管主体的差异,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计划,或者信托计划再嵌套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其它产品来投资Pre-IPO项目存在较大的障碍,但在我国资管产品真正实现统一监管后,这种银行参与Pre-IPO项目的投资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但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多层嵌套和通道的问题